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7-03 15:48:06 信息来源: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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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经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9日第五届第四次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况、防范和惩戒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办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购建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八)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六)(七)(八)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直系亲属(单指父母、子女之间)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九)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账户须为封存状态,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为他人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三)以赠予、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四)以购买写字楼、商住楼、办公、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名义申请办理提取的。

第三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八条  职工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年度间隔期不低于12个月),提取申请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自取得购房合同之日起五年内申请;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取得拆迁安置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

(五)购买公有住房的,应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

(六)购买拍卖住房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

(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自取得审批文件之日起五年内申请。

第九条  职工购建房的,累计提取金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拍卖住房的,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房屋所有权为“按份共有”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所占份额;

(二)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不超过应补交房款;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出金额。

第十条  职工有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一)按年提取。偿还贷款时间间隔每满一年及以上,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合计金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二)按月对冲(仅限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当月应还款本息金额;

(三)提前结清个人住房贷款提取。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提前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在贷款未结清前,只能选择按年提取、按月对冲两种方式的其中之一为提取方式。

第十一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自取得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之日起提出申请,可每年按需提取,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

(二)租赁其他自住住房的,应自取得无房证明之日起提出申请,可每年按需提取,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当期最高限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自批复手续下达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办理提取手续,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个人分摊部分金额。

第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四章 提取受理及审核

第十四条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且符合规定,方可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五条 提取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对3个工作日内通过数据共享渠道和电话、网络、传真、邮寄等方式无法完成核实的,容缺办结公积金提取。

第十六条 提取审核通过的,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平台,将提取资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签订按月委托对冲还贷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五章 网上提取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积极开展网上提取业务,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第十八条  对公积金中心在网上开展的提取业务,提取申请人可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和身份认证后,通过客户端办理提取业务。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提取业务档案应符合《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的规定,全部实施电子扫描,电子档案资料扫描收集过程中遵循“谁办理、谁收集、谁负责”的原则,保证收集电子档案的清晰性、可用性、完整性、真实性。

第七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条  提取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提取规定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伪造、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按下列规定实施惩戒:

(一)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5年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二)对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公积金中心发现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问题线索,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内外勾结,协助缴存人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晋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3年6月9日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30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茹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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