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10-09 14:43:50 信息来源: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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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三条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及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缴存封存等具体业务的承办、管理、监督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户设立

条 晋城市范围以下单位及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指定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单位和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户。每个单位和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户。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八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九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个人账户设立时,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证书副本、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负责人和专管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出具的业务办理授权书;

(五)职工工资花名表;

第十条  缴存登记及户设立的办理程序:

(一)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并盖章,携带上述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

(二)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及要求: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表册填写完整、正确,印章齐全、清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符合规定,月缴存额计算正确。

(三)管理中心录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登记信息,为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号,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由单位专管员核实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账户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制。账户设立要坚持唯一性原则,即每个单位和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账户,单位和职工与账户要一一对立,严禁出现一人多号现象,系统以身份证号码为依据生成个人账户,此个人账户在系统内唯一。

第十二条单位银行付款账户信息是识别单位缴存资金以及向本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缴存单位只能使用一个付款账户向我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缴款。各单位需准确提供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付款账号和付款银行,其中付款账号必须具有唯一性,不得与其他单位重复。

第三章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

第十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按单位12%,个人8%的标准执行。并且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缴存额和职工个人缴存额两部分构成。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入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八条汇缴业务办理程序:

(一)单位当月汇缴人员有新增或减少变更时,应为新增人员进行新增开户或启封,为调离或退休等减少人员办理封存,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单位遵循先汇缴核定后缴款支付原则,先办理汇缴变更核定手续,确定当月汇缴额,再按照变更后的月缴存额办理银行缴款,缴款金额与核定金额必须保持一致。住房公积金缴存可以采取银行支票转账、现金缴款或者委托银行扣划、网银转账等方式汇缴。采用委托银行扣划汇缴住房公积金方式的,缴存单位、管理中心及其开户银行应签订委托扣划协议。

(三)管理中心应当按照缴存单位每月实际缴存金额出具加盖业务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凭证》,并及时登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效凭证

    第十九条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

(一)新增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五)其他应当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第四章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单位登记信息、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化或者登记错误,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办理单位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单位信息变更表》和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二条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及变更登记事项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管理中心对单位或者缴存人提供的变更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当场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

第五章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下一年6月30止。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比例需调整的一并办理。

第六章  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

二十六  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七条  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最长为一年,超过一年仍有困难的单位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降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十九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单位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三十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2.

有工会的单位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决议,无工会或职代会的单位需附职工集体签名名单;



    3.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4.

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5.上年度经有关部门核定后的工资表。

    第三十二条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于每年携带所需资料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

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将单位申请资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者管委会授权的管理中心审批。


    3.管理中心将审批意见通知单位,按照审批意见执行。

第七章账户封存与启封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脱离工作、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等停发工资,致使住房公积金暂时中断缴存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需要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时,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第三十四条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应当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管理中心审核无误的,应当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第三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计结利息;符合提取或者转移条件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恢复正常缴存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办理启封手续。管理中心根据单位提供的资料,将封存状态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为正常缴存状态。

第八章调离行政区域的转移和接续

    第三十七条调离本行政区域的,缴存职工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书》,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第九章单位销户

    第三十八条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而终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提取或者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等手续。

    第四十条单位注销办理流程:

    (一)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

    (二)提供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资料。

    (三)管理中心审核单位提供的资料,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审核内容包括:提供资料齐全,表册填写完整、正确,印章齐全、清晰,《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填写的相关内容与管理中心记载的信息一致。

    第四十一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后未补缴的缓缴部分,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十章归集受委托银行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且在同一受托银行只能设立一个归集专户

    第四十四条  缴存单位向归集专户缴款时,坚持自主选择原则,坚持就近、便利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应根据服务质量、网点分布、风险防控能力、利率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四十六条  归集专户开设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要求,审批、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七条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对受委托银行归集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及考核。

十一  对账查询计息

    第四十八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办理场所的柜台、12329客户服务热线、网上客户服务中心、自助查询终端、微信等方式查询和了解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第五十条单位或者缴存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

    第五十一条管理中心应当每月与受委托银行对账,每年与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对账。发现有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十二条管理中心不得泄漏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五十三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二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五十四条在单位公积金账户下管理的职工,均属联名卡办理对象。

    第五十五条联名卡主要功能:

  (一)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查询。办理联名卡的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查询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汇缴情况及贷款、还贷明细。

  (二)公积金提取资金上卡。为保障公积金资金安全、快捷到账,持卡职工按规定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后,该款项将直接汇划入其联名卡账户内。

  (三)普通银行卡功能。联名卡同时具备普通银行卡的存款、取款、转账、汇款、购买基金、保险、理财产品、证券交易等多种金融功能。

  第五十六条联名卡发卡原则:

    (一)唯一性:原则上一名缴存职工只能办理一张联名卡。

    (二)全覆盖:我市辖区内所有缴存单位应为其缴存职工办理联名卡。

  (三)属地办理:缴存单位应向其汇缴地的发卡银行提交办卡申请。

    (四)办卡免费:发卡银行免收卡年费、首次办卡工本费、短信提醒服务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

    第五十七条联名卡办理程序:

   (一)单位申请: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办理申请(委托)书》,同时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或营业执照等资料的复印件,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缴存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二)发卡银行审核:发卡银行从公积金中心提取单位可制卡人员明细,根据缴存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进行信息初审。员工信息有误的,单独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同时,打印《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汇总申请表》一并交单位进行核对。

    (三)信息核对: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汇总申请表》、《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逐一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        

    (四)资料提交:单位核对无误,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汇总申请表》、《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发卡银行要求的其他办卡资料交至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提交银行办卡。

  (五)银行制卡:发卡银行负责为职工制作公积金联名卡,并与公积金中心进行联名卡信息关联后,完成制卡。

  (六)单位领卡:发卡银行通知单位统一办理领卡手续,单位专管员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领卡公函》到发卡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汇总领卡表》和公积金联名卡后,与发卡行沟通上门发卡。

    (七)职工领卡:单位与发卡行约定时间,由发卡行上门为职工办理领卡、激活等手续。

  因职工死亡、离职等原因中断与单位联系,单位无法将联名卡发放至职工本人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后连同需注销的联名卡退回发卡银行。

  (八)注意事项:1、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未办理联名卡的)申请办卡的,由单位按上述流程办理;2、职工联名卡遗失的,由职工本人向发卡银行申请挂失、补办;3、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未注销前,不得办理联名卡的销卡手续;4、联名卡关联信息随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注销而注销。

第十三章缴存资料管理

    第五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妥善保管、便于查用。

    第五十九条归集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档工作。

十四  监督与处罚

    第六十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单位挪用、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十一  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管理中心可以记录、复制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管理中心应当对被检查单位的信息保密。

    第六十二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  单位未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五    

    第六十五  本办法由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翟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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